夫妻闹离婚分割近亿元财产
互揭老底牵出巨额资产
这份判决由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23年9月22日出具,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为1954年出生的王某,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为1956年出生的张某,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
判决书显示,王某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870万元。事实与理由为,两人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人名下14处不动产。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查明,王某在本案起诉前曾以相同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诉请的案件标的为1.4亿,后该院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普陀区为由,裁定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当事人上诉后经某某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并生效。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受理后案号为(2022)沪0107民初10445号,因案件所涉标的巨大,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仍由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该案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判决书显示,审理中,原告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被告张某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
一、原告的同事归还给被告的1000万元;
二、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该案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被告个人名下;
三、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1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被告个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
五、被告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
六、被告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被告张某则表示,原告王某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
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一处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区一房屋;
三、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
四、原告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万余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万余元;
五、原告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
六、原告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原告股票账户中转出。
两人无法解释巨额财产来源
被移送公安、纪检监察机关
